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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75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瓊文原 告即反訴被告 詹瀚為即鼎揚鋼鋁門窗行訴訟代理人 許瓊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