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林進來訴訟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
賴忠明律師複代理人 楊馥璟律師被 告 莊英通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