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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周科秀被 告 劉致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