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3號原 告 沈銘興訴訟代理人 魏志修律師被 告 陳珮嘉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
林柏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7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