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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3號上 訴 人 陳珮嘉被 上訴人 沈銘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