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被 告 李杰宸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行關於「給付工資事件」記載,應更正為「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