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87號上 訴 人 黃婇玹被 上訴人 李錦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9,927元(見重補卷第6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