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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42號原 告 李庚洪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被 告 簡明鑑訴訟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其後因兩造表示欲行訴訟上和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