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茆梅潔(已更名,現在姓名與地址詳卷)被 告 李俊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97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茆梅潔(現已改名,本判決以原名稱之,現名詳卷)原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10年7月分手後,被告竟心生不滿,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
,於110年8月21日4時33分許、5時4分許、9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住處,接續使用IP位址114.36.1
88.6、114.36.207.61,以realme 6i手機及win10電腦連線e投睿(境外公司eToro)之網站,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號密碼,登入茆梅潔帳戶,並在出金申請頁面填載出金金額美金9,000元、9,000元、9,000元等3筆資料,偽造用以表示茆梅潔申請出金之電磁紀錄,且將上開出金申請之不實電磁紀錄以網際網路傳輸予境外公司eToro網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茆梅潔及境外公司eToro。
㈡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
,於110年8月21日15時46分許、8月23日10時33分許、8月25日10時34分許,在不詳地點,接續以Android手機執行日盛SMART APP,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號密碼,而登入茆梅潔之帳戶,並在憑證申請頁面填載資料,偽造用以表示茆梅潔申請憑證用意之電磁紀錄,且將上開憑證申請之不實電磁紀錄以網際網路傳輸予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公司)而行使之;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住處,接續使用IP位址114.36.188.6,以手機或電腦連線日盛證券公司網站,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號密碼,而登入茆梅潔之帳戶,並在股票下單之股票代號、委託種類、張數、價格等欄位,分別填載附表一所示資料,偽造用以表示茆梅潔單筆下單購買股票用意之電磁紀錄,且將上開單筆下單之不實電磁紀錄以網際網路傳輸予日盛證券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茆梅潔及日盛證券公司。
㈢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
,於110年8月21日17時54分許、8月22日15時11分許、8月22日15時12分許、8月25日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住處,接續使用IP位址114.36.188.6,以手機或電腦連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號密碼,登入茆梅潔帳戶,並在信用貸款頁面填載資料,偽造用以表示茆梅潔申請個人分期型信貸用意之電磁紀錄,且將上開信用貸款申請之不實電磁紀錄以網際網路傳輸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而行使之(未申請成功),足以生損害於茆梅潔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㈣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110年8月21日18
時10分許、18時25分許、18時27分許、110年8月22日15時18分許、19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住處,接續使用IP位址114.36.188.6,以手機或電腦連線日盛銀行網路銀行,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戶密碼,登入茆梅潔帳戶共5次。
㈤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10年8月22日0時0分許、0時41分許、0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住處,接續用IP位址114.36.188.6,以手機或電腦連線永豐銀行MMA金融交易網,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號密碼,而登入茆梅潔帳戶3次;並於同(22)日0時30分許,以手機或電腦連線永豐銀行行動銀行網站,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號密碼,登入茆梅潔帳戶;再於同(22)日0時40分許,以手機或電腦連線網際網路,無故變更茆梅潔於永豐銀行之網路銀行帳戶有關行動裝置RMX2040授權,致生損害於茆梅潔及永豐銀行對於網路銀行使用者行動裝置管理之正確性。
㈥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110年8月23日2時
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住處,使用IP位址1
14.36.188.6,以手機或電腦連線台新銀行網路銀行,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戶及密碼,登入茆梅潔之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戶。
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
,於110年8月23日10時13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住處,使用IP位址114.36.188.6,以手機或電腦連線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iLeader股票下單平臺,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號密碼,登入茆梅潔帳戶,並在股票下單之股票代號、買賣、張數、委託價格等欄位,分別填載附表二所示資料,偽造用以表示茆梅潔下單購買股票用意之電磁紀錄,且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上開委託購買股票之不實電磁紀錄以網際網路傳輸予永豐金證券而行使之;另接續於110年8月24日9時2分前某時,透過其父親李光堯向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使用IP位址101.10.22.118,以手機或電腦連線永豐金證券iLeader股票下單平臺,無故輸入茆梅潔之帳號密碼,登入茆梅潔帳戶,並在股票下單之股票代號、買賣、張數、委託價格等欄位,分別填載附表三所示資料,偽造用以表示茆梅潔下單購買股票用意之不實電磁紀錄,且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上開委託購買股票之不實電磁紀錄以網際網路傳輸予永豐金證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茆梅潔及永豐金證券。
㈧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於110年9月5日某時
許,以IP位址117.56.73.205,使用OPPO A54手機執行臉書MESSENGER軟體,接續無故輸入茆梅潔之臉書帳戶「Cindy Mao」帳號密碼,登入茆梅潔之臉書帳戶2次。
㈨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10年9月6日1時27分許、18時36分許、18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之4住處,以手機或電腦連線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網路會員專區,無故輸入茆梅潔帳號、密碼,而登入茆梅潔帳戶3次;並接續於同日18時34分許、18時38分許,無故變更茆梅潔所申設新光人壽會員帳號之Email、密碼,致生損害於茆梅潔。
㈩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0年10月13日15時53分許,在
不詳處所,以手機或電腦連線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李俊翰」傳送「你最好是別出庭,你出庭你看我會不會拿保溫瓶K你」等加害身體之文字恫嚇茆梅潔,致茆梅潔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下
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被告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足見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前揭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另被告所犯案件眾多,請求調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刑事判決(本院刑事庭112年度訴字第498至500號刑事判決)。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兩造間關於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83號刑事判決認定之
犯罪事實已於另案即鈞院114年度訴字第247號案件審理,原告竟重複請求賠償,且此部分已罹逾2年時效。
㈡又本案犯罪事實部分均發生於110年間,且查閱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40號卷宗,原告提出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暨告訴狀收文欄時間為111年7月15日、刑事傳票記載應到時間及訊問筆錄日期為111年4月20日,可知原告早於111年4月至6月間知悉犯罪人係被告,原告係於114年5月6日起訴,其請求賠償時間已過兩年,請求權已罹逾時效。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及第144條亦著有明文。又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審諸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不法侵權行為,業經本院刑事
庭認定在案,又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之時點均為110年,而原告就系爭刑事案件認定之事實,於111年7月9日提出刑事聲請調查證據暨告訴狀內容略以:「本人和李俊翰(下稱李某),過去乃大學學姐弟...。110年6月底鬧不合後,李某屢傳不實訊息或電話騷擾。在110年7月間撥打騷擾電話至本人承任職單位、對外發表毀謗本人名譽言論。110年8月28日,本人收到李某所傳恐嚇訊息...。後續本人永豐、中信證券帳戶於110年8月20-26日即遭李某家中IP登入並肇生違約交割事項,李某又再10月22日傳恐嚇訊息...。...本人名下日盛銀行確實有李某登入過IP紀錄,故李某必定也盜登本人永豐、中信等銀行帳戶,否則無法以本人名義購買股票,並肇成為約交割,使本人可能誤觸證交法。另外本人名下海外金融帳戶ETORO、亦遭不詳犯登入並且於8月20-21日盜領金額美金9000共3次,本人向客服請求調閱後台登入IP後發現,亦與前述盜登入本人名下永豐、日盛證券級日盛銀行等IP為同一個,是李某家中IP。。又本人名下各金融帳戶亦遭到不詳犯登入並申辦貸款、申請網路交易密碼及申請交易憑證,...另外,李某有惡意使用本人帳戶交易近新臺幣兩百萬股票,導致本人無力償還,並被證券公司申報違約交割,造成終生信用損傷。...李某...等,皆已構成刑法第169條...及同法第305條,並且李某於110年10月13日又再傳訊息恐嚇本人『本人不出同刑期會加重1/2、你敢去開庭我就拿保溫瓶K你』等言論,使本人新生未據、長期失眠惡夢頻頻,加上李某長時間的各式惡劣行徑及犯罪行為,已造成本人經濟及財務上困難、精神壓力過大需要看身心科,並且長達半年以上必須全台製作被告筆錄,無法正常工作,對生活造成極大傷害,實在惡劣至極。故本人檢附相關事證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提出告訴,...」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40號卷二第7至10頁),足見原告於111年7月15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系爭刑事案件之刑事告訴時,顯可認定原告至遲於111年4月20日偵訊時,已知悉被告造成之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被告。再依原告於111年4月20日之偵訊筆錄稱:「[(告以警詢筆錄要旨)警詢中所述是否實在?]實在。(總共有日盛銀行、永豐銀行、中國信託證券、永豐金證券;日盛證券的網路帳戶和密碼被非法登入然後雙更密碼、綁定行動裝置?)是。(你自己的行動電話在8月21日之後能夠登入這些帳戶嗎?)可以登入,那陣子我的個資都有外洩,而且是很細的個資都流出去了。(被告是如何得知你的上述帳戶以及登入密碼?)我學校的個資截圖,他有截下來,就有我的身分證號碼這些個人資料。我的密碼設定的都差不多,可能是設我的GOOGLE帳號或LINE帳號當密碼,被告是有我這些帳號的資料,所以他猜中一個,其他也都猜中了。」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40號卷一第101頁),則以原告於刑事偵查案件所為之書狀及陳述,顯可認定原告至遲於111年4月20日偵訊時,已知悉本件之侵權行為人為被告,是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前揭日期起即得行使,然原告於114年5月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前揭法律規定之2年時效,故被告主張時效抗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被告既為時效抗辯,自得拒絕給付,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附表一: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765940號帳戶編號 委託時間 股票代號 委託種類 張數 價格/新臺幣 1 110年8月21日17時48分41秒 3707漢磊 融資買 1 94.6元 2 110年8月23日10時6分26秒 3551世禾 現股買 7 68.6元 3 110年8月23日10時6分31秒 3551世禾 現股買 6 68.6元 4 110年8月23日10時6分41秒 3551世禾 現股買 1 68.6元 5 110年8月23日10時7分45秒 1701中化 現股買 1 22.4元 6 110年8月23日10時7分56秒 1701中化 現股買 1 22.4元 7 110年8月23日10時8分0秒 1701中化 現股買 1 22.4元 8 110年8月23日10時33分40秒 3707漢磊 現股買 1 101.5元
附表二: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編號 委託時間 股票代號 買賣 張數 委託價格 新臺幣 1 110年8月23日10時13分9秒 3551世禾 買 8 69.20元 2 110年8月23日10時15分46秒 3707漢磊 買 1 101.00元 3 110年8月23日10時15分46秒 3707漢磊 刪單 1 101.00元 4 110年8月23日10時17分19秒 2070精湛 買 1 36.90元 5 110年8月23日10時17分19秒 2070精湛 刪單 1 36.90元 6 110年8月23日10時17分23秒 3551世禾 刪單 1 69.10元 7 110年8月23日10時17分29秒 3551世禾 買 3 69.10元 8 110年8月23日10時18分12秒 5321友銓 買 2 47.05元 9 110年8月23日10時18分57秒 3207耀勝 買 1 13.00元 10 110年8月23日10時22分1秒 911868同方友友 買 6 1.70元
附表三: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0000000號帳戶編號 委託時間 股票代號 買賣 張數 委託價格 新臺幣 1 110年8月24日9時2分8秒 2612中航 買 8 89.20元 2 110年8月24日9時5分59秒 2243宏旭-KY 買 10 13.40元 3 110年8月24日9時6分42秒 2243宏旭-KY 買 5 12.20元 4 110年8月24日9時8分10秒 2102泰豐 買 3 29.90元
附表四:
犯罪事實 主文 犯罪事實一㈠ 李俊翰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㈡ 李俊翰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㈢ 李俊翰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㈣ 李俊翰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㈤ 李俊翰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㈥ 李俊翰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㈦ 李俊翰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㈧ 李俊翰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㈨ 李俊翰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㈩ 李俊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