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臧蘇陶被 告 呂冠緯

吳冠陞吳成康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14年度附民字第488號,刑事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51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80,000元,及各被告分別自如附表二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8,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8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呂冠緯、吳成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呂冠緯、吳冠陞、吳成康等人與「詐欺機房」人員復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機房」人員向原告施以投資等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並遭層層轉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8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吳冠陞則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但我在組織裡面不是管理層只是業務,但我意願談和解等語資為答辯聲明及理由。

三、被告呂冠緯、吳成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著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前揭被告等人共同對原告為詐欺取財等之侵權行

為致其受有前揭損害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18號刑事案件(下稱另案刑案)電子卷證核閱屬實,並有另案刑案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76頁),參酌被告吳冠陞本案審理時之供述(見本院卷第127至129頁),從而,該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綜上所述,參酌卷內事證,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屬實,

故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因遭詐欺所受損害1,080,000元,洵屬有據。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其性質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之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並分別依聲請及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之規定,未徵收裁判費,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品秀附表一:

商號帳戶申辦人及帳號 商號帳戶申辦人 交付之財物內容 及交付日期 匯款日期 及入帳金額 蘇世琦「陳記快炒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 不詳 112年11月20日 1,080,000元附表二:

編號 被告姓名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日期 遲延利息起算日 卷證頁碼 1 呂冠緯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18日 附民卷第7頁 2 吳冠陞 114年3月13日 114年3月14日 附民卷第9頁 3 吳成康 114年3月17日 114年3月18日 附民卷第11頁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