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林佑儒被 上訴人 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奕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