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家慶被 上訴人被 告 王寀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0,100元(見本院卷第6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