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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44號上 訴 人 蔡育伸被 上訴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被 上訴人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