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承緯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黃文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42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3,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