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承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文棋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1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