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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37號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訴訟代理人 蔡幸紘被 告 廖弘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萬7,39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則於收受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689號支付命令後20日內,已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有該支付命令正本、送達證書及被告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3日與原告簽署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下稱系爭開戶契約),並於同年10月6日再簽署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嗣被告於114年5月6日委託原告所屬蘆洲分公司(下稱蘆洲分公司)以現股當沖先賣後買方式,出賣「凱衛」股票4萬5,000股,然未於當日完成反向買進沖銷交易,經蘆洲分公司於隔日強制買回,致生價格差額及借券費用總計55萬2,348元,而被告應於強制買回還券之次一營業日即114年5月12日清償,惟被告未遵期清償,原告遂依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並依系爭開戶契約第7條第1款約定,被告違背給付結算義務,原告得向被告收取成交金額7%即3萬8,664元【計算式:55萬2,348元×7%=3萬8,664元】之違約金。被告復於114年5月7日以現股當沖方式買賣「杭特」股票2萬7,000股,當日沖銷交易買賣之沖銷後差價金額為10萬600元,應於114年5月9日給付原告交割款10萬4,576元,之後再於114年5月8日以現股當沖方式買賣「天鉞電」股票1萬9,000股,而原告應於114年5月12日給付被告交割款2萬6,188元,然被告未於114年5月9日完成交割,而原告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經原告抵銷原應於114年5月12日給付被告之交割款2萬6,188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交割款7萬8,388元【計算式:10萬4,576元-2萬6,188元=7萬8,388元】,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7條規定,以買賣沖銷後差價金額即10萬600元,再給付原告違約金10萬600元。是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債務金額合計77萬元【計算式:55萬2,348元+3萬8,664元+7萬8,388元+10萬600元=77萬元】,經原告催索後,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獲清償,上開債務抵銷原告應給付被告114年4月、同年5月份之手續費折讓款6萬1,261元、1萬1,341元,尚有不足69萬7,398元【計算式:77萬元-6萬1,261元-1萬1,341元=69萬7,398元】,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線上簽署契約明細表、客戶交易明細表、券差回補償還明細表、違約通知書、當日沖銷券差回補不足償還通知函、客戶各類折讓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1至23、27至29、31、37至39、40、41至42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送達原告上開書狀及相關證物後,雖對於原告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僅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1紙,陳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敘明具體抗辯理由,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是其所為抗辯尚難憑採,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開戶契約、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13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7條規定,請求被告履行債務69萬7,39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4年9月4日(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家賢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