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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61號上 訴 人 沈子洋被 上 訴人 李彥錡即銀河當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9,790元【計算式:第一項聲明敗訴金額19,457元(126,636-107,179)+第二項聲明敗訴金額70,333元(580,000-509,66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