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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范文正

范文邦范如妤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2,821元(計算式:32,200元/㎡×122.27㎡×5%×15=2,952,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