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1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葉0君被 上訴人即原 告 洪0超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30日115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