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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被 上訴 人 金士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5年5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