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30號原 告 郭秋燕
居新北市○○區○○路00號0樓(限本人 親收)被 告 戴晨宇 住○○市○○區○○路00號0樓(限本人 親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欲購買新北市土城區「世界花園(金城舞)」預售屋建案,於民國109年9月20日與訴外人即建商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司)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向中德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截至113年5月27日止,系爭房地所有款項,包含訂金、簽約金、18期工程期款均由原告以銀行匯款或台灣PAY綁定中華郵政帳戶方式支付,嗣於系爭房地完工時,因原告名下已有其他筆不動產,原告於銀行所得貸款之房貸金額較低,而被告即原告兒子職業為警察,有較優惠之貸款方案,兩造遂於113年9月13日簽訂讓渡書予中德公司,約定原告將系爭房地讓渡被告,並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於被告名下,原告再以被告名義申請房貸,兩造並於114年5月17日系爭房地交屋時,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被告並簽立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本票1紙作為擔保。
詎料被告因投資虛擬貨幣遭受重大虧損,竟未得原告同意,將系爭房地設定450萬元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民間借貸業者,以貸得資金供己使用,已違反兩造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義務,為此原告得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爰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全部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時,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陳述認諾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69至70頁),核係就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及前開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五、末按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土地法第79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雖有如「其他登記事項欄」所示之預告登記,然本院既認定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業據本院認定如上。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判決所命不動產之處分行為,即不受該預告登記效力所拘束,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土地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土城區 員和段 0000-0000 20,099.04 0000000分之479 114年5月19日114中板登字第186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王淑如,內容:保全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A02,限制範圍:0000000分之479,114年5月21日登記建物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新北市員和段00000-000 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 八層: 43.37 陽台: 2.36 全部 114年5月19日114中板登字第1867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王淑如,內容:保全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A02,限制範圍:全部,114年5月21日登記 2 新北市員和段00000-000(共有部分) 70,059.75 00000000分之6214 3 停車位編號0357 00000000分之2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