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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醫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醫字第5號原 告 黃仁吉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7日以115年度救字第16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