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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國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紀淳獻被上訴人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