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國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紀淳獻被上訴人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奇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