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A01(即B01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陳宛鈴律師 蔣宛如律師複 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被 告 C01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林邑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因本件已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婕妤裁判案由:分割遺產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