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複 代理人 張業珩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930號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婚後取得財產棕梠泉汽車商務旅館(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上同段12、39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63之2號),於4年多前出賣,所得價金暫以新臺幣8300萬元計算,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等情,然被告出賣上開土地、建物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背信罪嫌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14年度易字第930號審理在案,經核該刑事案件應為本件訴訟之前提要件,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揆諸首揭規定,為免審理重覆及裁判歧異,並經兩造同意(見本院巻第151至152頁),本院認有於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