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 告 于汶立訴訟代理人 闕士超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馨律師被 告 范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坐落基地暨其車位(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萬4,400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3481萬7,040元【計算式:19萬4,400元×(十三層92.36+陽臺10.89+共有部份(16,854.69元×45/10000)=3481萬7,0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226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6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3707萬7,040元【計算式:3481萬7,040元+226萬元=3707萬7,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6,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秀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7/10000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全部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