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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抗 告 人 張正修訴訟代理人 張嘉煒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2日115年度重訴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