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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 劉美嬌被上訴 人 林木來訴訟代理人 林緯

曾昭牟律師複代理 人 楊佳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5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2620萬9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9萬17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