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惠明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2萬2466元(本金6800萬元,加計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115年1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共622萬24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萬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