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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全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李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646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7,671元(計算式:100萬元+附表所示利息147,671元=1,147,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2元。準此,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50,078元(計算式:227,646元+22,432元=250,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鐘怡文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50萬元 111年12月29日 115年3月2日 (3+64/365) 5% 79,383.56元 2 利息 50萬元 112年6月9日 115年3月2日 (2+267/365) 5% 68,287.67元 小計 147,671元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