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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 告 侯沁潔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廷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萬8,00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或限制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至排除或限制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若干,應調查起訴時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及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等項,資以探究債務人起訴行使該程序法上之異議權可得排除或限制強制執行之範圍,定其因此得受利益之價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50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

(一)被告前執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1號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就原告如附表1所載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如附表2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權範圍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10587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因原告系爭不動產經執行法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2968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另案執行程序)查封,故系爭執行程序於115年7月16日經執行法院併入另案執行程序辦理,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執行法院115年7月16日新北院胤115司執菊字第105871號執行處分書可稽。嗣原告於同年月23日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伊未積欠被告任何款項,伊均有照實繳納借款,在此之前並未收到任何訴訟文書等語,並聲明:兩造間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又系爭裁定所載債權為如附表2所計算之金額,有被告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核算被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萬4,989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22日,計算式如附表3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被告於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1,524萬元,合先敘明。

(二)關於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固應以其欲排除系爭執行程序即另案執行程序查封之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所示價值為據。因另案執行程序目前尚未進行鑑價(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且原告亦未提出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經本院依職權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房屋交易實價登錄每平方公尺約為18萬3,009元,有實價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3,137萬8,723元【計算式:

建物總面積171.46㎡(計算式如附表1備考⑵所載)×18萬3,009元=3,137萬8,7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系爭不動產價值為3,137萬8,723元,高於被告之債權額1,107萬4,989元,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即被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107萬4,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起訴之同時具狀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但起訴時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應先繳納如前述之裁判費使起訴程序合法,方就聲請事項為實體准駁,在此之前並無因聲請之提出而停止執行之效力,且如未遵期繳納致其訴遭不合法駁回,將併予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均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附表1: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1 ( 土地部分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泰山區 信華 1 0000-0000 3671.06 47/10000 新北市 新莊區 信華 2 0000-0000 1960.51 47/10000 2 ( 建物部分 ) 不動產標示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號 基地坐落/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全部 00000-000 即編號1土地部分/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19層樓房 11樓層:82.24 合計82.24 陽台5.89 雨遮4.79 合計10.68 備考 ⑴共有部分: ①信華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面積12369.9㎡、權利範圍441/100000 ②信華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面積5039.78㎡、權利範圍476/100000 ⑵建物總面積計算式:樓層面積82.24㎡+附屬建物面積10.68㎡+共有部分面積(12369.9㎡×441/100000+5039.78㎡×476/100000)=171.46㎡附表2: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1 1,024萬9,974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計算之利息。 2.2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70萬2,732元 自11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計算之利息。 2.2 自11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表3: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合計1,095萬2,706元 1 利息 1,024萬9,974元 115年1月25日 115年7月22日 (179/365) 2.2% 11萬587.39元 2 違約金 1,024萬9,974元 115年2月26日 115年7月22日 (147/365) 0.22% 9,081.76元 3 利息 70萬2,732元 115年5月25日 115年7月22日 (59/365) 2.2% 2,499.03元 4 違約金 70萬2,732元 115年6月26日 115年7月22日 (27/365) 0.22% 114.36元 小計 12萬2,282.54元 合計 1,107萬4,989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