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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蔡慧美訴訟代理人 陳紹華被 告 彭新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倘被告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彭新有於民國113年11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小怡」、「書寫人生」、「林小夏」、「婉瑜M談*」、「天選營業員」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為目的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由被告彭新有擔任面交車手。被告彭新有即與上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而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上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林小夏」、「天選營業員」向原告佯稱:可以天選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被告彭新有即佯為天選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選公司)外務專員,持自行列印製作之特種文書「天選公司」彭新有識別證1件,於113年11月18日19時17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統一超商泰里門市,向原告收取新臺幣(下同)40萬元後,交付由上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事先偽造含「天選公司」之印文,由被告彭新有簽立彭新有署押之天選公司存款證1紙與原告。被告彭新有旋至指定地點,將所收得之贓款,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上揭詐欺集團成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逃避追查。被告彭新有並因此獲得5000元之報酬,嗣原告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彭新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語。㈡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043號刑事電子卷核對屬實,且為被告彭新有於前述刑事案件偵查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可信屬實。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彭新有應給付原告40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彭新有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