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 告 黃哲楓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芳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2,4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