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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反訴原 告即 被 告 賴泰明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邱勝勳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