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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原 告 許公言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複 代理人 王卉妤被 告 王飛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