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黃璿林法定代理人 黃寀潔被 告 戴冠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