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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沈正蕾訴訟代理人 林宏軒律師被 告 韓渝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經查,本件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以114年度審補字第225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2,722元,嗣經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163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5,571,498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