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錢枝楹

陳一君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於債務人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亦應屬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請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5188號(含併案之20268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被告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見被告於系爭執行程序中請求執行之金額共為本金新臺幣(下同)49,950,9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22日,合計為51,532,292元(計算式詳附表),主債務人為原告錢枝楹,如對原告錢枝楹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原告陳一君給付之。而系爭執行程序中查封標的之一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同段4809建號建物,經鑑定價值已達110,875,000元,明顯已逾被告之執行名義債權額,故應以被告之執行名義債權額即51,532,292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052元,原告前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43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原告仍應繳納前述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95萬919元) 1 利息 4,000萬元 114年3月23日 115年1月22日 (306/365) 3.16% 105萬9,682.19元 2 違約金 4,000萬元 114年4月24日 115年1月22日 (274/365) 0.316% 9萬4,886.58元 3 利息 395萬8,316元 114年3月13日 115年1月22日 (316/365) 4.44% 15萬2,155.5元 4 違約金 395萬8,316元 114年4月14日 115年1月22日 (284/365) 0.444% 1萬3,674.73元 5 利息 107萬9,536元 114年3月13日 115年1月22日 (316/365) 4.44% 4萬1,496.77元 6 違約金 107萬9,536元 114年4月14日 115年1月22日 (284/365) 0.888% 7,458.91元 7 利息 243萬2,663元 114年3月8日 115年1月22日 (321/365) 5.93% 12萬6,867.04元 8 違約金 243萬2,663元 114年4月9日 115年1月22日 (289/365) 0.593% 1萬1,421.99元 9 利息 248萬404元 114年6月15日 115年1月22日 (222/365) 4.5% 6萬7,888.32元 10 違約金 248萬404元 114年7月16日 115年1月22日 (191/365) 0.45% 5,840.84元 小計 158萬1,372.87元 合計 5,153萬2,292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