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9號抗 告 人 錢枝楹
陳一君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本院所為115年度重訴字第9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