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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字第9號上 訴 人 吳炳坤被 上訴人 張劭風(原名:張少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