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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陸許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東莞市旭淩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兵代 理 人 黃頌善律師相 對 人 秦名仕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粵1971民初28949號民事判決書。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東莞市宏臻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宏臻公司),前邀同相對人作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付款協議書,就宏臻公司尚積欠聲請人之貨款人民幣(下同)85萬3,209元,約定分期方式、付款期限及每期金額。詎,宏臻公司僅支付5萬元後即未依約付款,聲請人遂於大陸地區對相對人提起訴訟,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稱東莞人民法院)以(2023)粵1971民初2894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被告秦名仕(按:即相對人)應就東莞市宏臻電子有限公司對原告東莞市旭淩電子有限公司(按:即聲請人)所負的債務﹝貨款本金803209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803209元為基數,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至貨款實際清償之日止)、律師費50000元、財產保全擔保費1714.4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4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2349.2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秦名仕承擔」,系爭判決並於114年1月6日確定,且系爭判決之認事用法尚未違背我國法律規定,亦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2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定有明文。又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3章第10條亦明定:「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認可系爭判決,業據其提出系爭判決書暨生效證

明書、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東部公證處(2025)粵莞東部證字第19373、19374號公證書為證,且前述文書均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無誤,並核發(115)南核字第3678、3679號證明在案,堪信聲請人所提上揭文書為真正。㈡查系爭判決程序中,東莞人民法院業向相對人依法送達開庭

通知,並以(2023)粵請台調70號、(2023)粵請台送134號函請求本院協助送達該案之民事起訴狀、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司法文書予相對人。上開文件經本院對相對人之戶籍地為送達,因郵務機關未獲會晤本人亦無收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些文件寄存於相對人戶籍地所在之派出所而合法送達,因相對人未到庭應訴,東莞人民法院因而認定相對人放棄對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提供之證據進行辯駁之權利,而為缺席審理。該案作成系爭判決後,經東莞人民法院以(2024)粵請台調64號、(2024)粵請台送101號函請求本院協助送達系爭判決及上訴須知,本院亦依所請對相對人之戶籍地送達,經相對人之同居人親自簽收而為合法送達,然相對人收受系爭判決後,未於系爭判決教示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系爭判決因而確定等情,此觀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資料至明,並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陸助字第95號、113年度陸助字第54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院審酌該案之訴訟程序已賦予相對人程序保障,系爭判決之內容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亦無相違,並無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系爭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