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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陸許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陸許字第3號抗 告 人 秦名仕相 對 人 東莞市旭淩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兵代 理 人 黃頌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115年度陸許字第3號),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