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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謝林月英代 理 人 謝明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於114年4月7日以114年司催字第1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因上開裁定附表有股票種類欠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2月2日裁定更正,並由聲請人聲請刊登於本院網路公告,自114年12月12日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于溱附表:

股票種類 股票字號 張數 股數 0426臺湯4增丁字 第0102-0108號 7 7 0525臺湯5增丙字 第0129-0131號 3 30 0625臺湯6增丙字 第0109-0110號 2 20 0724臺湯7B增乙字 第0579號 1 100 0725臺湯7B增丙字 第0609-0611號 3 30 0826臺湯8增丁字 第0097號 1 1 1025臺湯10增丙字 第0088號 1 10 1026臺湯10增丁字 第0107-0112號 6 6 1216臺湯12A增丁字 第0075號 1 6 1224臺湯12B增乙字 第0190-0192號 3 300 1225臺湯12B增丙字 第0075號 1 40 1226臺湯12B增丁字 第0060號 1 6 1315臺湯13A增丙字 第0040號 1 30 1316臺湯13A增丁字 第0042號 1 4 1324臺湯13B增乙字 第0200-0203號 4 400 1325臺湯13B增丙字 第0078號 1 10 合 計 37 1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