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徐富權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7-ND0285476-8 1000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