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78號聲 請 人 王慧如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9個月,業於115年3月24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王慧如 安泰銀行幸福分行 114年5月10日 28,000元 CB1013961 002 王慧如 安泰銀行幸福分行 114年6月10日 28,000元 CB1013962 003 王慧如 安泰銀行幸福分行 114年7月10日 28,000元 CB1013963 004 王慧如 安泰銀行幸福分行 114年8月10日 28,000元 CB1013964 005 王慧如 安泰銀行幸福分行 114年9月10日 28,000元 CB1013965 006 王慧如 安泰銀行幸福分行 114年10月10日 28,000元 CB1013966 007 王慧如 安泰銀行幸福分行 114年11月10日 28,000元 CB1013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