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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0號聲 請 人 施秀梅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5年4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編號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79681-7 1,000股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1-NU0019301-5 680股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2-NU0028293-0 385股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490822-1 185股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574342-0 450股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644688-8 270股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