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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吉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淑燕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表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吉㠙企業有限公司 莊淑燕 彰化商業銀行副都心分行 114年10月16日 36,781元 RN0051725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