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藍志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

4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裁定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陳明揚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14年7月10日 16,500元 FA5309962 002 陳明揚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14年8月10日 16,500元 FA5309963 003 陳明揚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14年9月10日 16,500元 FA5309964 004 陳明揚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14年10月10日 16,500元 FA5309965 005 陳明揚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14年11月10日 16,500元 FA5309966 006 陳明揚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114年12月10日 16,500元 FA5309967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