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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號聲 請 人 吳景濱即吳重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2號)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D0535100-7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D0572561-6 1000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887474-7 412 004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6351-2 300 00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6356-1 3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