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28號聲 請 人 黃若寧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28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備註 001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8864-2 1,000